問題敘述:請問上師開示《菩薩墮懺釋——見者得益》第一講中提及:墮懺之中依罪的輕重分四種懺悔方式,第四種是在三十五佛面前懺悔,請問其中的意涵為何?
回答:
佛智大師所著《三十五佛懺釋》中說:「墮懺中亦由墮罪輕重之門分四:一、於十人聚中懺悔;二、於五人聚中懺悔;三、於一或二人前懺悔;四、於三十五佛面前懺悔。此乃《聖寶積經》中優波離請問毗尼決擇之義。」這段話是源自於《大寶積經》中所說的:「若有菩薩犯波羅夷者,應對清淨十比丘前,以質直心殷重懺悔。犯僧殘者,對五淨僧殷重懺悔。若為女人染心所觸,及因相顧而生愛著,應對一二清淨僧前殷重懺悔。舍利弗!若諸菩薩成就五無間罪,犯波羅夷、或犯僧殘戒、犯塔、犯僧及犯餘罪,菩薩應當於三十五佛前,晝夜獨處殷重懺悔。」也就是說,當菩薩受了戒法之後,如果違犯了戒律,那就應當依著律典中所說的,視其罪的輕重而進行不同的懺悔儀軌。越重的罪,就必須在越多的清淨僧眾前懺悔,輕者反之。
然而對於這節經文之中的最後一段話:「若諸菩薩成就五無間罪,犯波羅夷、或犯僧殘戒、犯塔、犯僧及犯餘罪,菩薩應當於三十五佛前,晝夜獨處殷重懺悔。」不同的祖師有不同的解法。總的來說,這是在說犯了較重大的罪時,應當依三十五佛而恆時懺悔,但是細緻的內涵,祖師們有不同的解釋。
至尊多羅那他所著《墮懺釋》中釋此義云:「總之一切重罪於三十五佛跟前日夜六時而懺,尚得清淨,則中下品固不待言,此義謂縱不能如前文所說於菩薩僧前懺悔,然以意觀緣諸佛於其跟前懺悔,亦得清淨。」至尊多羅那他認為,經文中明言,像五無間罪等大罪,尚且能夠依著〈三十五佛懺〉而作懺除,那麼中下品的罪只要依著〈三十五佛懺〉也自然是能夠懺除的。因此如果無法像前面所說的,在如數的菩薩僧前發露懺悔的話,心緣著三十五佛而作懺悔也是能夠令犯戒的罪清淨。噶舉派的嘎瑪涅敦丹杰大師也持同樣的觀點,其所著的《菩提墮懺釋之義相屬筆記甘露水流》中說:「故此《墮懺》是別解脫、菩薩戒、密乘戒三昧耶等三者長淨懺悔儀軌,此為《毗奈耶》、《入行論》、《心要莊嚴》等諸多經論所說。」
然而至尊宗喀巴大師卻不這麼認為,大師在《菩薩戒品釋》中說:「又說無間重罪,當以三十五佛懺,晝夜悔除者,意謂惟對補特枷羅,三說還出儀軌(受戒者犯戒後專屬的還淨墮的儀軌,未受戒者不必行之。)仍不能淨苦異熟果。《入行論》云:『晝夜各三次,讀誦三蘊經,依佛菩提心,息滅餘違犯。』此還出法,謂除根本所餘之罪,或除故思,餘由忘念、不正知等,所犯重罪。當誦三蘊(三十五佛懺的異名),依仗佛力,及菩提心,而令息滅。」
依照大師的解釋,一位受持律儀的行者,如果犯了無間罪等重罪,那麼這位行者會結下兩種罪,一種是違犯了律儀的遮罪(專指受了戒之後違犯戒律的罪業,有些對於未受戒者而言不成罪業,如過午食。)一種則是這個行為本身的性罪(無論受不受戒,行則有罪,如殺生。)而這兩種罪中,前者必須透過律典所說的還淨儀軌,在相對應的僧眾前而三說還淨。不過依著還淨儀軌,雖然能淨除違犯律儀的遮罪,但行為本身的性罪卻尚未淨除,未來還是會感生苦果。因此當作完還淨儀軌之後,行者應當更依〈三十五佛懺〉晝夜長時懺悔令淨。
攝而言之,多羅那他大師認為經中特顯〈三十五佛懺〉能懺五無間罪等重罪,因此依著〈三十五佛懺〉,即可免去律典中說的於清淨僧前應作的還淨儀軌,而得清淨。而宗喀巴大師則認為經中特顯〈三十五佛懺〉能淨五無間罪的這段話,非謂犯戒者僅依〈三十五佛懺〉即可免去還淨儀軌而得清淨,而是指對於已受律儀而犯無間等重者,僅依還淨儀軌不能讓所有的罪業清淨,還須另依〈三十五佛懺〉而淨除罪業。
解答法師:釋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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