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問《廣論》67頁所說的「正受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淨戒律儀」是什麼?

問題敘述:《廣論》67 頁:「復有三士,謂有成就正受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淨戒律儀......」在《四家合註》468 頁的語譯是:「另外又有三種補特伽羅,一般而言,要成就內道佛教徒的律儀,必須要有出離心攝持,既有具足清淨受持不是這樣的律儀,但是由於尚有守護三門不犯十惡,所以也並非根本不是律儀,這樣所攝的斷十不善的戒律儀者;」把非非律儀翻譯為「並非根本不是律儀」,請問「根本不是律儀」和前面「不是這樣的律儀」差別在哪裡?

又,這樣的意思是否與《瑜伽師地論》卷九〈本地分〉所說的「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業者。謂除三種律儀業及不律儀類業。所餘一切善不善無記業。」的意思不一樣呢?祈請法師為弟子釋疑。

回答:

試重解這一段語譯如下:

請問《廣論》67頁所說的「正受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淨戒律儀」是什麼?內道佛教徒的「律儀」要有出離心攝持,非律儀非非律儀並「不是(上述)這樣的律儀」。但是,非律儀非非律儀由於還有守護三門、不犯十惡,所以也並不是「根本不是律儀」的非律儀。

這是配合祖師的箋註,來解釋非律儀非非律儀,所以會用這樣的敘述,來插入原文解釋。

所以,《廣論》這一段配合《四家合註》的解釋時,「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指的「律儀」,即是為出離心所攝持的內道佛教徒的戒。其所指的「非律儀(不律儀)」,即是誓受十惡業等的戒。而既未受律儀,又未受非律儀的有情,身心當中還可以有一種猛利承許要受持斷十不善的戒,它介於二者中間,於是名為「非律儀非非律儀」。

在一世妙音笑大師所著的《俱舍辨析》中提到,能防護其相對的過失與罪惡的這類法,即是律儀的性相。能嚴重傷害他有情,而且當獲得其對治品的律儀時,即會捨棄的這類法,就是非律儀(不是律儀)的性相。既是有記法,又不是律儀與非律儀任何一者的這類法,就是中間的性相(玄奘大師譯為「住中」及「二非」)。「非律儀非非律儀」即屬於中間這一類。

至於《瑜伽師地論•本地分》所說「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業」,則是就廣義而言,凡不是律儀所攝的業,也不是非律儀所攝的業,介於兩者之間的所有其他善不善、無記業,都歸為「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業」裡,這樣就把「律儀」及「非律儀」以外的一切業都包括了。但是在《廣論》則是引《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為依據,當配上《四家合註》的解釋後,此時的「非律儀非非律儀」就應特指斷十不善的戒,是純善的業,所以與《瑜伽師地論•本地分》的內涵、界限並不相同。

解答法師:釋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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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舒慧

    竹14宗008

    頂禮法師
    感謝提問者,末學細讀法師回答的內容,稍微明白「非律儀非非律儀」的意思。學了這麼多年,今天才稍微弄懂。幸好有人問、幸好有法師答,最最珍貴的是幸好有師長加持,弟子才看得到這篇 QA

    這個問答平台是真寶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