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共學攝類學〈證有證無〉時,對自宗舉例有疑惑,請法師釋疑。

問題敘述:最近共學攝類學時,有些問題無法解決,祈求法師指導,感恩。

1.第二章(四)自宗:瓶子有法,證之為無的量.證之為無的量應當存在,因為是成實的緣故。
問:為何要舉「成實」為因,不舉 5 其他因?如果還有 5 其他因,可以舉什麼因?

2.第二章(三)自宗:聲音有法,證之為非所作的量.證之為所作的量應當不存在,因為是實事的緣故。
問:為何要舉「實事」,不舉 5 其他因(無常......)?
問:如果他宗不回答「承許」,而繼續回答「因不成」時,我們可以再舉什麼因?

回答:

1.在成立一個宗的時候,要舉出一個正確的因,最重要的兩點:一、合乎周遍;二、論式中的有法是這個因。也就是所謂的因成立。

分析自宗所說的「瓶子有法,證之為無的量.證之為無的量應當存在,因為是成實的緣故」這個應成論式時,可知自宗是在正面成立一個正確的宗。「瓶子有法,證之為無的量.證之為無的量應當存在」是可以承許的,但在舉因的時應當如何舉呢?

共學攝類學〈證有證無〉時,對自宗舉例有疑惑,請法師釋疑。

「證之為無的量.證之為無的量存在」與存在、有,是同義的。因此在舉因的時候,凡是與存在、有是同義的法,都可以當作這裡的正確的因。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舉什麼作為因比較好。如「法」、「所知」、「所量」、「境」等等皆是,當然,「成實」與「證之為無的量.證之為無的量存在」也是同義的,因此舉「成實」是絕對正確的。不過,要舉其他的因,也沒有不可以的理由。而在實際辯論時,則會視對方的理解、想法,而舉對方較能接受的因。如對方對於什麼是法比較不理解,但卻很清楚瓶子是成實,又與「證之為無的量.證之為無的量存在」同義,那麼在辯論時便會傾向舉成實為因。

除了與「證之為無的量.證之為無的量存在」同義的法,可以當作正確的因之外,還可以舉一些有周遍,但範圍較小,而同時瓶子也是他的法。如無常、有為法、色法、色處、物質等等皆可。

在找尋其他因的時候,要記得不要犯到不遍或因不成其中一者。初學者在找因的時候,有時會顧此失彼,以這個應成論式而言,如果舉「無我」為因,那麼雖然沒有因不成的過失,但卻會有不遍的過失。如果舉「常法」為因的話,雖然不會有不遍的過失,但卻會有因不成的過失。

2.同上,這個論式中,「證之為非所作的量.證之為非所作的量存在」與實事是同義的,因此可以舉實事為因。同時,凡是與實事同義的法,都可以舉。如因、果、緣、所作、有為、能生、所生、能作用等等皆可。還可以舉一些有周遍,但範圍較小,而同時聲音也是他的法。如色法、聲處等等。當他宗回答因不成之後,這些都是可以繼續舉的因。

解答法師:釋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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