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敘述:學《廣論》至今2年多,跟著師父的開示,了解業果道理,對於過往因貪小便宜而挪用公司(公家)物品,感到不應該,目前雖已小心翼翼防治任何偷盜的行為,但對於過去曾拿取的物品,卻不知該如何彌補過失?我是否可以藉由委託公司進行某種付費的勞務,來歸還過去盜取物品的代價?或有甚麼善巧的方式,讓我除了懺悔以外,實質的彌補過去所造的偷盜惡業?
回答:
如果公司(公家)的物品,在不被允許挪用的前提下,由於貪小便宜心態而私自挪取,的確是有不與取的過失。可以償還同樣的物品,或用等值的金額等量的償還甚至再多還一點,從此一身輕,豈不快哉。
重點是我們要養成珍惜、重視公家物品的習慣,所以師父在舊版《廣論》錄音帶52卷B面說了印光大師的公案,而教誡道:「私財如土,公財如命。」
我們要學習愛他勝自的心,如果建立正確的業果見,了解只為自己的過患,及珍愛他人、大眾所帶來長遠的利益,自然我們就不會貪圖眼前的小便宜,而挪用公物。轉變我們的內心是比較實際的,這會幫我們避免一再犯下相同的錯誤。
解答法師:釋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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