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笑因類學》綜述六、正因的分類法:2 事勢、信許、極成正因

《妙音笑因類學》綜述六、正因的分類法:2 事勢、信許、極成正因

《妙音笑因類學》綜述六、正因的分類法:2 事勢、信許、極成正因

目  錄

前言

壹、正因論式極其嚴密的特性

一、正面敘述:應成論式與正因論式的句式差異
二、因法相係屬:劃定一個真正有功效的推理範圍
(一)因成立又周遍,卻不能進入正因論式的那道門檻
(二)因法相屬所排除的空無推理
(三)大概率與真實周遍的界限
三、觀待心理:依據認知狀態及推理次第而訂立的論式學說
(一)強調講聽論式者對於論式確切理解
(二)嚴密推敲推理過程以立出符合理解次第的論式
(三)依講聞者及聽者心態而定義論式所說的實際內涵
(四)有序建構對事物的逐步理解
四、統一簡練的句式:排除特異論式的無根結論及作繭自縛的多餘條件
五、小結:推理學上的一座安全島

貳、正因論式各種分類所主要論述的重點

一、果、自性、不可得正因
(一)總說果、自性、不可得因三分法主要依憑的意趣
(二)特別解說果正因的成立方式
(三)專門列出不現不可得因的目的

二、事勢、信許、極成正因
三、唯獨成立意涵、唯獨成立名言、成立名義二者的正因
四、自義階段的正因、他義階段的正因
五、趣入順宗而為能遍的正因,趣入順宗而為二相的正因
六、小結

參、新出譯詞的說明及商榷

肆、完整的因類學科目及應研閱的教典

伍、結語

二、事勢、信許、極成正因

  正因的第二組分類為事勢正因、信許正因,與極成正因。

  在談到這三個正因時,一般都一定會談到另一個主題:三所量處。

  所謂的三所量處,即指我們一般人能夠以「量」量知的事物,一共分為三類。一類為現前分,即一般的現量可以直接證得的對境,如顏色、形狀、聲音等等。第二類為略隱蔽分,即超出普通現量的能力範圍,必須用事勢比量推斷證達者,例如聲音是無常、五蘊無我等等。第三類為極隱蔽分,即必須用信許比量而證達的事物。例如於何時布施何等物,經過多久能感得何種果報差別等等。

  三所量處的內容,令人了解到事勢正因以及信許正因的用途差別之處,一者是可以用一般推理而得知的非現量可知的事物,一者是必須倚靠聖言的信許比量方能證達的事物。

  信許正因,即依據聖言而證成極隱蔽分的正因。但是這類正因論式,比我們一般人所想像的論式嚴謹得多。信許比量係指依著像「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這樣的信許正因,來推知極隱蔽分的事物。但是所謂的信許正因,並非像一般想像的直接以經論作為依據、原因,而成立所要了知的極隱蔽分。一般人在想到成立極隱蔽分的方式時,大多會這麼想,如:「今天如此布施為例,將來能感得何等財富快樂,因為佛這麼說。」嚴格來說,這不是一種錯誤的想法,因為這樣的想法對於修行人而言,有極大的策勵作用,而在判斷事物的方法上,這也是一個能簡易地讓人找到正確思路的捷徑。更何況,佛語確實是我們探討諦理的依據,只不過在精確嚴密的因明學上,這並非一個準確的正因論式。

  第一、這樣的論式,將「佛這麼說」直接立為成立所立的依據,但是為何佛語可以作為依據,並未證成。

  第二、佛語之中,本來就有可與不可如言而取之別,直接以「佛這麼說」作為依據,將出現不周遍的情況。還有,由於佛語字面所說在表面上屢見相違,也會導致這樣的論式推出的所立相違的過失。

  同樣對於布施是否能感得財富快樂的問題,信許比量所運用的論式,如妙音笑大師所著的《釋量論辨析》中說:「彼(『施感受用戒感樂』的經文)有法,自所詮義無欺誑,以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的緣故。」[1]

  由此論式可見,信許正因論式是直接將開示極隱蔽分的經文作為有法,而以其所詮義無欺誑作為所立法,並以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作為正因來證成。透過了解這樣的經文所說的內容,不被現量、事勢比量、信許比量等所違害,而且前後所說沒有自相矛盾,由此認知其中所詮的意涵沒有欺誑,再由此確定其中所說的極隱蔽分的內容沒有問題,由此而證達極隱蔽分。

  雖然這樣的論式是一個正確的論式,但是要用這樣的論式還是有一定的前提。凡是用到「信許正因」的論式,其所成立的內涵必須是「第三所量處極隱蔽分」才行。就如同克主傑大師在《七部量論莊嚴除心意闇》中所說:「若有信許正因,其相云何?信許正因之性相,謂是具足三相之正因,且是成立彼的所立的話,必是極隱蔽分[2]。」所謂的第三所量處極隱蔽分,例如細微的業果、經中所說的遙遠佛國淨土的情形,這些事物無法透過現量、事勢比量的推理去證知,只能以佛語去了知。也就是說,如果現在要成立的內容是「第一所量處現前分」或「第二所量處略隱蔽分」,是能夠以一般人的現量或事勢比量而得以了知的話,那麼成立的時候就要分別以能引生現量或事勢比量的論式去成立。例如成立色是無常之時,由於色是無常是「略隱蔽分」,因此真正要成立色無常的話,就必須以引生事勢比量的論式去成立,如:「色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而不能用引生信許比量的論式作:「開示色是無常的經文有法,自所詮義為無欺誑,因為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的緣故。」關於這點,第三世貢唐大師所著的《現觀辨析第一品箋註》中說:「空性等略隱蔽分諸法,乃至不以事勢觀察趣入,則未至成立之時,以趣入之時,由經教成立為無義故[3]。」這是說像空性等等的略隱蔽分,如果一個人還沒到可以用正理的推理而去成立、證達它的程度,其實就還沒到能夠成立、證達它的階段。而一旦到了能夠以事勢正理進行觀察的階段,那時還以經論作為成立的正因,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因為,所謂以經論作為成立的正因,其實是將詮說這個道理的經文直接作為有法,而先成立他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在成立他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時,就必須以現量觀察經文所說的現前分有沒有錯,再以事勢比量觀察其中所說的略隱蔽分有沒有錯誤,最後觀察其前後文有無矛盾、間接相違,以確認其所說的極隱蔽分的事物也無法被信許比量所違害,這才足以成立這樣的經文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如果這個內容是略隱蔽分,那麼在證成詮述這個內容的經文是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時,這個人就已經有能力用事勢比量來證知這個內涵是正確無誤,既然如此,用事勢正因來證成即可,不必再藉由信許正因。如果這個人無法用事勢正因來證成該事物,那這個人其實也是沒有能力證達詮述這個略隱蔽分的經文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因為,要成立詮述略隱蔽分的經文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必要的條件之一就是以事勢比量確定其所說的略隱蔽分沒有過失。

  總結起來,為何信許正因可以令我們證達隱蔽分,是由於對佛語所說的可現見的事、可推理的事,都經過現量與比量觀察而得成立,而說到極隱蔽分的部分,又沒有言詞上前後矛盾,直接間接的矛盾,由此即可成立該經文是經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教典,其中所說內涵自當是正確無誤的。

  所謂極成正因的「極成」,在原典當中,即指「共許」、「公認」之義。極成正因,是指其直接所立,是只要透過承許就夠成立、能安立的法。例如「懷兔有法,可以用詮說月亮的聲音詮說它,因為在分別心的境中存在的緣故。」意思就是無論什麼事物,你用什麼名字去稱呼他都是可以的,因為有人就是想這麼稱呼,你也不能禁止別人這麼稱呼。就像藍色,普通話叫藍色,英文叫blue、藏文叫恩波、閩南語叫拿些,叫法千差萬別,你能說怎麼叫是不對的?而之所以可以這麼稱呼,就是因為大眾都這麼叫,是眾人共許的。極成正因要成立的就是這件事情,以顯言語根源,來自於人們的分別心,及其虛妄的本性。

  這類極成正因,就像不現不可得因那樣,所要成立的事物範圍非常小,但是卻單立為一類正因,與其他同組正因的所立,範圍完全不相等。或者說,其實這個所立,也可以直接包含在事勢正因當中,就像不現不可得因其實也可以包含在可現不可得因裡,並沒有什麼問題。這種正因類別的設立方式,大有為了彰顯某一種道理而特立一類正因的意味。

  歸結起來,這一組的正因論式,闡述了幾個重要的意義:

  1、事物有其了知難易的不同層次,依這樣的層次分為三所量處。對於不同的所量處,必須以不同的量而證達。其中,三所量處的後二者,略隱蔽分以及極隱蔽分,要用這組的事勢正因及信許正因證成。而這二者之間,有著極明確的界限,不能相互混用。由此也可以看出,為何正因論式能夠證成幾乎所有的事物,因為針對不同類型的事物,都有不同相對應的專屬論式可以證成。

  2、所謂的信許比量,聖言量,並非如常人所想像,只依著一句佛經怎麼說,自己認同了,就算是證達其中所說的內容。佛語當中所說的內容,應該以現量證達的就要以現量證達,應該以事勢比量證達的就以事勢比量證達,現量與事勢比量都無法證達的佛陀所說的極隱蔽分,是透過對於該佛語以各種量而作觀擇都見不到過失之後,才認定其中所說,我們目前尚未能經一般推理得知的極隱蔽分,也是如實存在的。

  3、極成正因告訴了我們,這世上有一種不太有道理,卻也不能否認的事物:一個事物該怎麼稱呼它?亦即語言命名的權限。世俗的語言來自於分別心,分別心與語言有諸多相同之處,分別心能這麼想,自然就會有語言這麼說,令我們了解語言中某些看起來沒有原則的原則的起源。

 

[1] 見妙音笑大師著《釋量論辨析》,頁 414(鳳山寺內部講義),尚無漢譯。

[2] 見克主傑大師著《七部量論莊嚴除心意闇》,頁 308(鳳山寺內部講義),尚無漢譯。

[3] 見三世貢唐大師著《現觀辨析第一品箋註》,頁 37(鳳山寺內部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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