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寺院撿到摩尼丸,忘記交出來,算是盜僧物嗎?該怎麼彌補?

問題敘述:〈三惡趣苦〉有說到,在寺院造了偷盜的業,會墮落到三惡趣。我於一次護持上師薈供後,把大眾遺落在地上的摩尼丸撿起,忘了交出就帶了回家。這樣是造了會墮落地獄的盜業嗎?以後還能受八關齋戒嗎?有師姐說可以在佛前懺悔,然後供養彌補,可以嗎?

回答:

如經論中所說,成就盜業須當圓滿事、意樂、加行、究竟四種條件,其中的意樂尤為切要,為判定是否成為盜業的重點。以您的情形,若是撿到失物忘記交義工組長,而非明知此非己物卻佔為己有,則意樂不符,不成盜業。如《四分律》云:「不犯者,與想取、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想,一切無犯。」《資持記》釋云:「暫取者即持還也。」不過既已憶及此事,由於摩尼丸屬常住物,即應速將原物歸還常住。

上述情況不成盜業,自然沒有不能受八關齋戒的問題。然而有些部派的律典中提到,在受八戒之前先當問遮難,其第一條遮難即是「汝曾盜現前僧物否?」若有曾犯,不得覆藏,但經懺悔之後仍可受戒。

至於師姐所說供養而作彌補的作法,在《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中確實有記載,有一聰明比丘,能說法使人得四道果,但是盜用佛法僧物一千萬錢,臨終前自念罪重,令其弟子為之償還。死後仍墮阿鼻地獄,但初入時只覺溫暖未至大熱,便以為這是溫室,於是放聲經唄咒願,地獄中的罪人,聞經唄者數千人得度。獄卒大瞋,便舉鐵扠打之。尋即命終,而生三十三天。該經中結論道:「以此驗之,佛法僧物不可不償。雖復受罪,故得時出矣。」也就是說,盜佛法僧物,一定要償還,雖然不能完全消罪,但必定能減少苦楚,早日得脫。

另外必須一提的是,在寺院裡當義工執行工作,難免會不經意地損壞三寶物。在律典中,佛陀有一一的詳析,什麼情況要償還,什麼情況不必償還。攝其要點的話,凡是在好心、認真、正常工作的情況下而產生損壞,那就不必償還;反之,如果是惡心、不認真、輕忽怠慢而致損壞,就必須償還。不過有時當下的情況自己也很難判定,因此許多鳳山寺的法師都會選擇定期將自己的單金供養常住,償還自己無意間損壞的常住物,這樣的作法也供大家作為參考。

業果極其微細,祖師大德們的行誼就是「慎之又慎」!隨喜您能在業果上如此精勤地抉擇,認真的探討。「久思二因果」,即是佛弟子樹立業果正見勝妙方便,當共勉力而行之!

解答法師:釋如法

在寺院造了偷盜的業,會墮落到三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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